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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分为 “工伤补偿保险” (以下称为工伤保险)和 “雇佣保险” 两种。
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遭遇到生病、受伤、死亡等不幸时、向本人或家属支付保险金。只要雇用一个人以上的从业人员的业主就有义务加入工伤保险。
雇佣保险
为了在就业人员失业时帮助其寻找新的工作或支撑在找到新工作之前的生活所支付的必要保险金。也称为失业补助。领取者须符合失业前两年间有十二个月以上(每个月十一天以上※)加入雇佣保险、以及有再就业意愿并在可工作状态等条件方可领取。请到公共职业安定所申请。
但是、因为破产、解雇等原因而离职的人、只要一年内缴纳了六个月以上 (每个月十一天以上) 的保险费即可。
财团法人 劳灾保险信息中心 劳灾保险(只有日语)
职业介绍所网络服务 雇佣保险制度的概要(只有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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