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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按行业、地域、年龄(高龄/老龄)分为以下种类。
  制度 受保者 投保者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在健康保险适用的企业工作的工薪族和OL(民营公司的雇佣劳动者) 全国健康保险协会、
健康保険組合
健康保险适用的企业临时采用的人员以及季节性从业的人员等(超过一定期间的雇佣人员除外) 全国健康保险协会
船员保险 船舶主雇佣的船员 全国健康保险协会
共济组合(互助工会)
(短期支付)
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工 各种共济组合(互助工会)
国民健康保险 加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共济组合(互助工会)等雇佣劳动者以外的一般居民 区市町村
离职人员
医疗
国民健康保险 加入福利养老金保险等雇佣者养老金超过一定时期者、接受老龄退职养老金支付的未满65岁者 区市町村
高龄老人
医疗
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 75岁以上以及被认定残疾的65岁以上而未满75岁的人士 广域连合(服务窗口为区市町村)
医疗保险是由地方自治体以及其它公共团体运营的。只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生病或受伤时、就可以受到所需保险支付的制度、加入后就可领取健康保险证。如果没有这个证件、在就医时、就必须负担全额治疗费。根据就业形态的不同、可分为职业领域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两个大类。另外、凡年满75岁的人、以往加入的医疗保险、将转为后期高龄老人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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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

加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共济组合(互助工会)等的雇用劳动者以外的一般居民(包括进行了外国人登记和有停留资格、并预定在日滞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可加入该保险。
看护保险

看护保险的构成

看护保险是、为了因年龄大生病等需要看护时、日常生活也能尽可能地自立而提供必要服务的制度。保险对象是65岁以上的 “第一类受保者” 和40岁至64岁加入了医疗保险的 “第二类受保者” 。

保险金将在上述人群在入浴、排泄、吃饭等日常生活必须要看护时支付给受保人。第二类保险者仅限于患中风或初晚期痴呆症等老化至需要看护的情况下支付。申请手续如下。

  • 向所在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申请。
  • 需要看护程度的认定。
  • 与提供服务者商谈制定看护计划(Care Plan)。
  • 服务类型的确定。
  • 接受服务。
  • 支付负担金(通常为正规费用的10%)。

支付内容

可选择的服务类型如下。

<设施服务>

  • 特别养护老人院等

<在家服务 其他>

  • 来访看护(Home help Service)
  • 来访入浴看护
  • 来访康复
  • 通所看护(Day Service)
  • 短期入所(Short Stay)等
此外还有各类服务。请在制定看护计划时详细咨询。此外还有区市町村独自提供的相关服务。

加入以及保险金的支付

原则上、65岁的人和40岁至64岁的人需要加入看护保险。有关保险费的缴纳、40岁至64岁的人是叠加在所加入的各医疗保险上合计缴纳的。

65岁以上的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超过15000日元的话将从养老金内预扣(即在支付阶段预先将相应金额扣除)、不足15000日元的话须至区市町村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关缴纳。所需缴纳的保险费额因各区市町村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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